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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旅商食安讯:
铁路沿线无人机安全飞行责任告知书
为确保铁路运输畅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铁路沿线无人机安全飞行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五项,公共交通枢纽、铁路电气化线路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为管制空域,未经空中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管制空域内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
2、因应急救援、抢险施工、勘查测绘、日常巡检等工作需要,在火车站、铁路电气化线路上空及周边一定范围管制空域飞行的单位或个人,按规定经空中管理机构批准后,提前向属地铁路公安机关提供空中管理机构临时或长期飞行活动批准文件,操控员姓名和对应飞行资质,以及使用无人机型号、序列号、飞行计划(原则上不得进入电气化铁路线路两侧保护区上空)等资料,告知安全飞行责任后方可开展飞行活动,并严格按照报备飞行计划开展飞行活动,不得超出审批飞行范围;对于需进入电气化铁路线路两侧保护区上空或跨越电气化铁路线路进行飞行活动的,同时提前向属地铁路单位报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开展飞行活动。
3、对于企事业单位因工作需在火车站、铁路电气化线路上空及周边一定范围管制空域开展飞行活动的,同时向属地铁路公安机关提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
4、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主动采取事故预防措施,对飞行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5、未经空中管理机构批准违规在火车站、铁路电气化线路上空及周边一定范围管制空域飞行;空中管理机构批准,未向属地铁路公安机关报备擅自在铁路管制空域飞行的;空中管理机构批准、向属地铁路公安机关报备,未按报备飞行计划在铁路管制空域飞行的;铁路公安机关将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依法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法律责任。
6、实施飞行的单位、个人接受铁路公安机关安全飞行法治宣传,检举举报铁路沿线无人机违规飞行行为,配合铁路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人机所有单位或持有者应依法依规开展飞行活动,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国家根据需要划设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发电厂、变电站、加油(气)站、供水厂、公共交通枢纽、航电枢纽、重大水利设施、港口、高速公路、铁路电气化线路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禁止实施下列危害电气化铁路设施的行为“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500米的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漂浮物体。”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线索举报电话:
0913-2414110 (蒲城东站派出所) 029-82182110 (阎良派出所)
0913-2414798 (蒲城站派出所)
中共蒲城县委政法委员会
202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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