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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城镇子女继承合法宅基地,同样能够取得征地补偿!(回村盖房会成为趋势吗?)

分类:法制经济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1970-01-21 12:32 阅读:214

城镇户口子女能够依法继承农村房屋,其本身无可争议,是基于房屋的财产属性,农村房屋作为被继承人遗产,当然可以被城镇户口子女依法予以继承。

 

但是宅基地情况就比较复杂,宅基地权属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在符合条件的情况只具有使用权,并且该使用权并不属于继承财产,不能予以继承。但是,基于地随房走的原则,城镇户口子女继承农村房屋后当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那就存在一个问题,如果遇到拆迁,城镇后子女所继承农村房屋的拆迁补偿当然应当予以支付,你拆了人家房子,毁了人家财产,补偿天经地义!但是,宅基地的征地补偿应不应该给呢?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明确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中,包含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户口子女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却要在集体资产征收补偿中分一杯羹似乎不太公平!

 

来看看本次最高法案例观点:

 

最高法认为,赵晨嘉和母亲张宝霞在将户籍迁入太子庙沟村之前系甘肃省白银市非农户口,但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上房屋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子女继承,不能以赵晨嘉和母亲张宝霞在继承时并非该村村民为由,否认赵晨嘉和母亲张宝霞对案涉宅基地享有合法使用权。因此,基于对宅基地的合法使用,其取得宅基地征收补偿并无不当。

 

案情简介:(2020)最高法行申9610号,赵晨嘉的外祖母张清莲名下的宅基地,在2003年因城市改造被占用,当时已经对该处宅基地上的附属物给予货币补偿,但没有收回老宅基地证。案涉宅院系赵晨嘉母亲张宝霞在张清莲去世后建造的,没有宅基地证。赵晨嘉户口原在白银市,直到2009年才迁入张李垌村,经该村、组认定,其并不属于此次拆迁改造享受待遇的村民。

 

后赵晨嘉与二七区人民政府就拆迁安置补偿问题产生争议诉至法院,经一审二审到最高院。

 

基于以上案例“回村盖房会成为趋势吗?”成为热点话题,点赞较多讨论如下:

 

先从户口跟宅基地关系演变来看,七八十年代那个时候,城市和农村有很明显的分界线,户口就能区分。

 

比如在那个年代,年轻人结婚,城里人孩子父母,听说找个农村姑娘或者女婿,大多数会强烈反对。

 

但是农村人口要想去城市,也就是常说的户口农转非,他的门槛确是很高的。并且农村还是分宅基地的,从九十年代起,随着城市发展,城镇化政策逐步落地,一直延续到现在,户口如果在城市想转回农村,可以实现吗?

 

可以,但是仅仅只有一个居民户口,没有任何的农村土地福利。相反如果把户口转到城市,就相对容易得多,除了超一线大城市。

 

但现在的情况是没有宅基地,哪怕新出生的孩子也是一样,宅基地、承包地这些农村资产都没有多余的了。

 

经常会有有回家宅基地建房的传闻出来,虽然不知道各地的宅基地政策是怎样,但是至少在大部分地区,不太可能,需要各种严格审批,所以要是特别有钱,去农村租个农家院安度晚年,这应该是不错的安排!

 

但是如果是年轻人回去就没什么前途,农村没有可以养活年轻人的产业,回去盖房子又能做什么?

 

难道耗尽两代人积蓄在城里买的房子,要闲置不用吗?

 

你认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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