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城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王某麻辣烫店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案
2025年1月24日,城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王某麻辣烫店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擀面皮在食品抽检中铝指标残留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城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9元;2.罚款2万元。
案例二 海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医院未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重复收费行政处罚案
2025年2月10日,海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医院未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重复收费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存在重复收费、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海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44.1万元;2.没收未退还价款3.67万元。
案例三 互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学校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5年3月4日,互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学校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食堂食品进货台账记录不规范,整改复查时仍未纠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互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超市无证零售烟草制品案
2025年3月30日,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超市无证零售烟草制品案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无证零售烟草制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0.45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45元。
案例五 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青海某农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2025年3月18日,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海某农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多味香”瓜子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诺木洪·枸杞”产品氯氟氰菊脂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五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0.12万元;2.没收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3.罚款2万元。
案例六 贵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名烟名酒店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5年3月4日,贵德县市场监管局对某名烟名酒店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经销的“五粮液”白酒经厂家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贵德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2.罚款0.2万元。
【典型案例】兵团2025年第一季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公示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本刊记者从兵团市场监管局官方微信公众号“兵团市场监管局”获悉,该局于2025年4月21日在其官微上公示了兵团2025年第一季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本刊将该局公开曝光的此批案例内容予以宣传报道,以供全国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学习参考:
典型案例一:阿拉尔市家宝爱婴母婴生活馆未履约退款
案情简介:2024年11月19日,消费者樊某在阿拉尔市家宝爱婴母婴生活馆威尼斯商业街店充值一万余元,随后多次前往该店购买商品,商家因长期缺货,无法提供商品,并拒绝了消费者的退款请求,消费者于2025年3月进行投诉,并举报该店涉嫌违法经营。
处理过程及结果:第一师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经查:2024年11月19日,樊某为购买婴幼儿奶粉,在阿拉尔市家宝爱婴母婴生活馆威尼斯商业街店预付1万元,约定“随用随取”。初期,樊某顺利领取了价值2522元的奶粉,但自2024年12月起,商家屡次以“缺货”“物流延迟”为由拖延供货。至2025年3月,累计未兑现商品金额达7478元。当樊某要求退款时,商家拒绝退款。
执法人员调取该育婴店充值消费记录以及储值卡顾客登记表,确认商家未履约事实。执法人员认为该育婴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该店负责人表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退还投诉人樊东的预付款。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商家承诺退还7478元,但由于自身经营问题无法当场退还全部资金,投诉人了解原因后表示同意延期退款,最终在执法人员的督促下,3月13日阿拉尔市家宝爱婴母婴生活馆退还樊东全部预付款。
商家未按约供货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但鉴于商家系初次违法、主动整改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案例评析:本案例中樊某遭遇的预付式消费纠纷,集中体现了当前预付卡领域的典型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服务应退还预付款,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进一步要求经营者必须订立书面合同、按约履约,否则消费者可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5月即将实施的《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类纠纷作出系统性规范,明确“收款不退”“过期作废”等霸王条款无效,赋予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款权,并将责任主体扩展至特许人、场地出租方等关联方。
典型案例二:图木舒克市孟钦皮草店销售服装出现质量问题
案情简介:2025年2月19日,第三师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反映消费者于2025年1月25日在图木舒克市华鹏商场4楼孟钦皮草店购买一件羊皮大衣,花费1980元,穿了十几天后皮衣袖口等部位出现裂皮现象,怀疑该皮衣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换货。
处理过程及结果:调解人员接到投诉后到达现场开展调解,双方对衣服质量争执不下,要求对该服装进行鉴定,调解人员向双方告知,服装类鉴定为破坏性鉴定,鉴定过程会对服装造成部分损毁,会造成其中一方的损失。经调解,经营者提议将衣服退回厂家进行恢复处理,所有产生费用由经营者承担,修理时间约10天左右(在途时间不计算在内),衣服处理完成后直接邮寄到消费者处,消费者同意。
案例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负有退货、更换或修理义务,且需承担必要费用。该案例中调解人员通过权衡双方利益,提出替代性解决方案,规避司法鉴定,降低双方成本,符合法律对“高效解决争议”的要求,体现了调解的人性化和法律的灵活性。经营者主动修复而非推诿,履行了诚信义务,维护了消费关系可持续性。
典型案例三:经营者变更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
案情简介:2025年2月消费者向第三师市场监管局反映,2024年4月在图木舒克市恒美佳苑靓车洁洗车行办理会员卡1200元,已使用800元,剩余400元,2025年1月25日前去洗车,该店以法人变更,无法查证该消费者是否为会员为由,拒绝为消费者提供会员洗车服务。消费者遂提出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第三师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到达被投诉店铺,对该店充值记录进行核实确认,经多次调解,商家提出对卡内余额进行退款处理的调解方案,涉事双方达成调解,退还消费者400元。
案例评析:本案例是预付卡退费纠纷,因经营者变更造成消费者权益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条例》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30日在其经营场所、网站、网店首页等醒目位置公告经营者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义务,或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消费者选择预付款消费方式时应尽可能选择经营状况良好的商家,避免频繁易主带来消费纠纷。同时,要控制好预付消费金额,谨慎高额充值;更要注意预付卡消费签署服务协议,留存活动细则、交款收据等。
典型案例四:家用电器有问题,三包规定要牢记
案情简介:2025年1月6日,消费者黄女士向第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称2024年11月在某电器经销部购买一台冰箱,安装好后发现冰箱在半夜会发出异响,商家安排售后人员上门多次进行检查维修,但是冰箱半夜异响的问题还是未能解决,现要求退换冰箱,商家不同意,遂产生纠纷。
处理过程及结果:经执法人员联系双方进行调解,商家表示可以更换同款新冰箱,但需要将异响的证据提交厂家,待反馈后可进行更换,黄女士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购买凭证、维修人员上门照片、与商家沟通的聊天记录、商品异响的音视频证据。一周后,黄女士收到了商家更换的新冰箱,据黄女士反馈,新冰箱使用后不存在问题。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
本案例中,黄女士购买的冰箱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商家应当依照消费者诉求,依法履行换货的义务。
典型案例五:童装店预付卡不退费引纠纷
案情简介:2025年3月24日,第九师白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消费者反映某童装店拒绝退还消费者充值卡余额,消费者不满,要求解决。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到投诉后,第九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联系当事人核实情况。经查,投诉人在该童装店充值2000元,卡内剩余600元未消费,现该店已闭店不再经营,消费者多次寻找商家退款,但商家推脱不退。
调解人员联系被投诉人,被投诉人称其在辖区还有同类店铺,可以继续使用该卡,也可退还费用。因投诉人充值时,被投诉人给予其活动优惠,退费时要扣除相应活动金额。经调解,该童装店扣除活动金额后退还消费者562元,投诉人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预付费消费纠纷案件,集中反映了预付卡消费领域“退费难”的突出问题,其处理过程对规范市场秩序具有典型警示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该童装店闭店行为已构成违约,消费者有权要求全额退还卡内余额。第九师市场监督管理局调解人员通过调解促成双方达成退费协议,既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也避免了矛盾升级,体现了行政调解的效能。
典型案例六:ODR助力纠纷高效解决,实现三方共赢
案情简介:投诉人王先生于2025年3月11日在五家渠汇嘉时代百货有限公司燕雅讴忆韩饰品店购买了一只帆布包,现反映帆布包掉色,找该店不予解决,要求退款退货。
处理过程及结果:第六师市场监管局接诉后立即监督商家与投诉人通过ODR在线和解。消费者提供了3月11日购物凭证,所反映情况属实。企业立即向该饰品店铺核实处理,并做退款退货处理,投诉人表示满意。3月25日,第六师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电话联系投诉人,投诉人反馈商家已为其退款退货,对市场监管部门快速处理和商家主动和解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ODR企业是市场监管部门利用“全国12315平台”为消费者和企业搭建的消费纠纷在线解决绿色通道。该案例反映了在线消费纠纷解决(ODR)机制在提升维权效率、优化消费环境中的积极作用,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将消费纠纷化解在源头。这不仅节约了消费者的时间和精力,更减少了企业与市场监管部门的反复沟通成本,企业通过主动和解维护商誉,监管部门依托数字化工具提升执法效能,实现了消费者、企业和监管部门的三方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