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更是每个家庭幸福的梦想。每当我在法治节目中看到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案例时,内心都充满痛惜与深思。这些本该在校园里绽放青春的少年,却因一时冲动或法律意识淡薄而误入歧途,令人惋惜。

(图片源自网络)
今天中午,我观看的《今日说法》讲述了这样一起案例:现年17周岁的唐某、王某系嘉禾某两所中学的学生。2015年9月20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唐某、王某、李某(另案处理)在嘉禾县城某网吧门口看见唐某的同班同学彭某。唐某为在两人面前“逞威风”,便向彭某要钱,彭某跑掉后被王某抓住,见无法脱身,彭某只得拿出5元钱给唐某。事后,彭某将其被唐某抢了5元钱的事反映给了学校老师,唐某得知后便一直伺机报复。

2015年9月29日15时许,唐某发短信给王某,授意王某和李某到嘉禾县袁家镇某中学附近寻找彭某。李某骑着摩托车载着王某在袁家镇某村找到了骑着摩托车准备回家的彭某。随后,王某、李某两人将彭某挟持到一所中学门口,由李某负责看守,王某驾驶彭某的摩托车到唐某家中接唐某。接到唐某后,三人将彭某挟持到一处祠堂门口进行殴打。在殴打的过程中,唐某、王某拿走了彭某的白色手机一部。殴打完彭某后,唐某、王某将彭某摩托车骑走。随后,李某提议将彭某的摩托车卖给了一家维修店,唐某和王某同意,三人便将摩托车卖给了一维修店老板张某,所获赃款1300元。
事后彭某报警,经过追查,警方快速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唐某、王某、李某。随后,结合公共视频等证据和彭某的自述,唐某等三人涉嫌抢劫的事实已经明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抢劫至少要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王某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及各被告人的实际情况,法院依法判决如下: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李某另案处理。
看完这起案例,我感触很深。唐某等人本应是朝气蓬勃的少年,却因一时冲动和法律意识淡薄走上犯罪道路,实在令人痛心。他们为了所谓的“面子”和“威风”,不惜以身试法,最终付出了惨痛代价。这让我更加深刻地体会到,青少年时期不仅要注重知识学习,更要培养法治观念,懂得遵守纪律、敬畏法律,这样才能在成长道路上不迷失方向。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这句古训至今仍闪耀着智慧的光芒。同学们,青春是人生最宝贵的时光,它应当镌刻着奋斗的足迹,闪耀着理想的光芒,见证着成长的蜕变。让我们在每一天的学习生活中,既要勤学善思、追求真知,更要明德守礼、遵纪守法;既要树立远大志向,也要脚踏实地前行;既要规划精彩人生,也要坚守道德底线,在法治的阳光下茁壮成长,用文明的行为书写无悔的青春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