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责任的主体认定
1、学校责任:校长(园长)负责制
根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卫健委令第45号)
第十二条: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学校应当将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
第三十五条:学校食堂禁止采购、使用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消毒剂、洗涤剂等食品相关产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经营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学校食堂在加工前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三十六条:学校食堂提供蔬菜、水果以及按照国际惯例或者民族习惯需要提供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学校食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中小学、幼儿园集中用餐不得制售的高风险食品目录。
第五十九条: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隐匿、伪造、毁灭、转移不合格食品或者有关证据,逃避检查、使调查难以进行或者责任难以追究的;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或者未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保留现场的;
(四)其他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供应商责任:
①民事赔偿责任:若供应的食品导致学生健康损害,家长可依据《食品安全法》主张十倍价款或三倍损失赔偿。
②合同违约赔偿:若供应商未履行采购合同约定,学校可依据《民法典》要求退货、赔偿损失。
③行政处罚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供应商若生产经营过期食品、超范围添加添加剂等,将面临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如多次违规、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可能被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④刑事追责责任: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若食品存在致病性微生物超标、非法添加等行为,可能触犯《刑法》,被判处刑罚。
3、监管部门责任:行政机关若未履行监管职责(如未定期抽检、未查处违规企业),可能被提起行政诉讼。
二、法律适用的模糊地带
1、预制菜标准争议:2024年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国市监食生发〔2024〕27号)明确预制菜“不添加防腐剂”,但部分企业通过名称规避监管(如将“料理包”改称“预调理鲜食”)。诉讼中需结合《食品安全法》与《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判断违法性。
2、校园周边食品摊贩管理:中小学周边一般禁止设立食品摊贩,但实践中执行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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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案例
一、11·23封丘学生餐后集体呕吐腹泻事件
(一)案件简介:
2021年11月23日,吃过学校的营养午餐后,新乡封丘县赵岗镇戚城中学30多名学生出现呕吐、拉肚子现象。2021年11月25日,媒体报道封丘县《学生餐后集体呕吐腹泻》在短视频平台传播。封丘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召开专题会议,并迅速成立了联合调查组,要求封丘县纪委、公安局、卫健委、教体局、市场监管局等多部门连夜开展调查工作。2021年11月30日,涉事送餐公司两名负责人被刑事拘留。
(二)责任主体的法律定性与追责路径
1、供应商的刑事与行政责任
①无证经营:该公司自2021年10月9日起为部分小学供餐,但直至11月25日(事发次日)才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无证经营。
②食材安全隐患:检测显示大米和面条菌群超标,冷冻肉片来源不明且可能变质,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关于禁止经营腐败变质食品的规定。
③从业人员资质缺失:厨师未取得厨师证,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关于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的要求。
④刑事责任:负责人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刑拘。
2、学校的管理失职:
学校在招标过程中未发现供应商资质瑕疵,且未对配送餐食进行留样(违反《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导致无法快速追溯问题根源。
(三)法律适用的争议焦点
1、食源性疾病与食物中毒的界定
法律标准:食源性疾病涵盖更广泛的致病因素(如细菌、病毒、毒素),而食物中毒特指摄入有毒有害物质引发的急性疾病。本案中,官方初步判定为食源性疾病,但需进一步明确是否构成《食品安全法》定义的“食物中毒”,以适用十倍赔偿条款。
2、 招投标程序的合法性
其他餐饮公司曾投诉涉事供应商“多标段中标造假”,但封丘县财政局以“投诉不符合条件”驳回,引发程序公正性争议。
3、冷链运输与储存责任
涉事公司使用冷冻肉片但未提供冷链运输记录,若运输环节由第三方物流承担,需依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四条判定运输人过错。
(四)后续影响与制度完善
1、地方监管强化:
要求强化学校食堂监管、规范校外供餐,推动“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封丘县专项整治:2024年9月召开教育工作会议,强调规范招投标、排查转包行为,并建立从业人员职业清单。
2、国家政策响应:
①2024年《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明确校长第一责任人地位,要求建立家长陪餐、膳食委员会监督等机制,直接回应事件暴露的监管漏洞。
②国务院食安办五部门通知:要求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联合检查,对食品安全风险高的校外供餐单位列入“负面清单”。
3、司法实践启示:
①刑事追责从严:供应商负责人被刑拘,体现对校园食品安全犯罪的“零容忍”态度。
②公益诉讼探索:若事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提起公益诉讼,要求供应商承担惩罚性赔偿并公开道歉。
(五)风险防控建议
1、学校层面:
①强化资质审查:对供应商开展实地考察,重点核查许可证、检测报告、冷链能力等。
②完善合同条款:在招标合同中明确“食品安全事故立即终止合作”条款,避免排他性合同限制。
③落实陪餐制度:校长及家长代表需参与日常陪餐,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
2、监管部门层面:
①加强跨部门协同:教育、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从招标到供餐的全链条监管。
②推进智慧监管:推广区块链溯源、AI违规行为识别等技术,提升监管效能。
3、 供应商层面
①合规体系建设:建立HACCP或ISO22000管理体系,定期开展第三方审计。
②责任保险配置: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覆盖民事赔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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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与学生维权建议
1、家长参与监督:通过家长委员会、陪餐制度等渠道监督食堂运营。
2、依法维权:保存食品留样、就医记录等证据,通过12315投诉或向检察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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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校园食品安全诉讼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的博弈。从现有案例看,诉讼焦点集中于食品安全责任、合同履约与监管失职,而解决之道需依赖标准完善、监管强化与社会共治。未来,随着预制菜产业规范化与消费者维权意识提升,相关诉讼可能呈现类型多样化、责任复杂化的趋势,对司法实践与政策制定提出更高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