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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办公用房标准

分类:法制经济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1970-01-21 12:27 阅读:72

什么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类别划分

  类别:

  中央机关

  省级机关

  市级机关

  县级机关

  乡级机关

  适用对象:

  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级机关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规定

  中央机关

  部级正职54 平方米/人

  部级副职42 平方米/人

  正司(局)级24 平方米/人

  副司(局)级18 平方米/人

    处 级12 平方米/人

  处级以下9 平方米/人

  省级机关

  省级正职54 平方米/人

  省级副职42 平方米/人

  正厅(局)级30 平方米/人

  副厅(局)级24 平方米/人

  正处级18 平方米/人

  副处级12 平方米/人

  处级以下9 平方米/人

  市级机关

  市级正职42 平方米/人

  市级副职30 平方米/人

  正局(处)级24 平方米/人

  副局(处)级18 平方米/人

  局(处)级以下9 平方米/人

  县级机关

  县级正职30 平方米/人

  县级副职24 平方米/人

  正科级18 平方米/人

  副科级12 平方米/人

  科级以下9 平方米/人

  乡级机关

  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规定和精神自行做出规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县级副职。

  在使用办公用房过程中需要注意些什么?

  办公用房安排使用情况应当按年度通过政务内网、公示栏等平台进行内部公示;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配备情况应当按年度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严禁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应当在主要任职单位安排1处办公用房;主要任职单位与兼职单位相距较远且经常到兼职单位工作的,经严格审批后可以由兼职单位再安排1处小于标准面积的办公用房,并在免去兼任职务后2个月内腾退兼职单位安排的办公用房

  违反规定会受到什么处分?

  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

  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

  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

  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行为。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

  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整理自:《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来源:共产党员微信-四川党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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