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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蒲城洛滨镇“三夏”秸秆禁烧倡议书

分类:各地民生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5-06-04 18:35 阅读:38
                                                                            洛滨镇“三夏”秸秆禁烧
                                                                                      倡议书
广大村民朋友们:
      一年一度的夏收已经来临,你们辛勤的汗水即将变为丰硕的果实。首先对辛勤耕耘在农业生产第一线,为全镇农业农村繁荣发展做出贡献的各位,表示感谢!同时,也衷心希望大家在收获之余,增强环境保护意识,不焚烧秸秆,露天焚烧秸秆不仅造成资源严重浪费,还易引发火灾,污染大气环境,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为了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身体健康,鼓励秸秆综合利用,共同呵护我们的蓝天。在此,我们提出如下倡议:

做禁烧政策的实施者

     要从我做起带头管好自家的田块,保证自家农田“不着一把火、不冒一处烟”,争做秸秆禁烧的模范、秸秆还田的先锋、综合利用的标兵,并积极影响和带动亲朋好友拥护执行相关部门关于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的有关规定和各项要求。

 

做禁烧政策的宣传者

     要通过微信群、朋友圈等平台,大力宣传焚烧秸秆的危害、秸秆还田的好处及可能因违法行为所面临的处罚,主动劝导家人、邻居和亲朋好友做到“不着一把火、不冒一处烟”,号召周边的人“不能烧、不乱抛”,把禁烧政策宣传到千家万户。

 

做综合利用的推广者

      要积极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加大对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等综合利用,多途径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做到“秸秆资源不浪费,变废为宝我带头”,自觉做好秸秆禁烧工作示范引路,建设文明干净整洁的美丽家园。

做违法行为的监督者

 

      要主动制止露天焚烧秸秆的违法现象,坚决曝光秸秆焚烧的不文明行为,对不听劝阻、顶风而上、肆意焚烧秸秆的,要及时向村两委或镇政府举报,携手构筑禁止秸秆焚烧的坚固防线。
镇政府举报热线:0913-7586114

 

             洛滨镇人民政府

2025年6月4日

                                                                                     【科普时间】
                                                                                    秸秆焚烧的危害

污染大气环境


农作物秸秆中含有氮、磷、钾、碳氢元素及有机硫等。特别是刚收割的秸秆尚未干透,经不完全燃烧会产生大量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碳氢化合物及烟尘,在阳光作用下还可能产生二次污染物臭氧等。

02

危害身体健康


秸秆焚烧产生的烟雾中含有大量的氮氧化物、光化学氧化剂和悬浮颗粒等物质。当可吸入颗粒物浓度达到一定程度时,对人的眼睛、鼻子和咽喉含有黏膜的部分刺激较大,轻则造成咳嗽、胸闷、流泪,严重时可能导致支气管炎发生。秸秆焚烧区域、时段均相对集中,大量烟雾对中老年和儿童及患有呼吸道疾病的人造成很大影响。

03

影响交通安全


燃烧秸秆形成大量的烟雾,使能见度大大降低,可见范围降低,严重干扰了正常的交通运输。在交通干线两侧和机场附近,这种影响尤为突出。

04

引发火灾


秸秆焚烧,极易引燃周围的易燃物,尤其是在村庄附近,一旦引发火灾,后果将不堪设想。

05

破坏土壤结构


农作物秸秆中不仅含有大量纤维素、木质素,还含有一定数量粗蛋白、粗脂肪、磷、钾等营养成分和许多微量元素。在田间焚烧农作物秸秆,仅能利用所含钾的40% ,其余氮、磷、有机质和热能则全部损失,而且焚烧秸秆使地面温度急剧升高,虽然能够杀死部分有害昆虫卵,但也能直接烧死、烫死土壤中的有益微生物,影响作物对土壤养分的充分吸收,直接影响农田作物的产量和质量,影响农业收益。

秸秆焚烧处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对违法焚烧农作物秸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在道路两侧焚烧秸秆,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4条规定,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对在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附近焚烧秸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3条第2项的规定,以“违反规定使用明火”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
2.对焚烧秸秆导致火灾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第2项的规定,以“过失引起火灾”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2.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不服从管理,殴打、故意伤害、公然侮辱镇、村干部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以放火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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