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热点追踪
  • 旅游信息
  • 食品安全
  • 法制经济
  • 各地民生
  • 文教卫生
  • 环境保护
  • 图说社会
  • 新闻资讯
管理后台
logo
  • 首页
  • 热点追踪
  • 旅游信息
  • 食品安全
  • 法制经济
  • 各地民生
  • 文教卫生
  • 环境保护
  • 图说社会
  • 新闻资讯
管理后台

最高院:城镇户口居民的农村宅基地倒塌后,村集体有权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分类:各地民生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5-08-18 19:08 阅读:72
我国目前宅基地的取得方式
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已经是城市户口的你,如何保护好老家的宅基地(附:超强建议)
法院驳回起诉的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的诉争类型
夫妻在别人的宅基地上建房,离婚后房产如何分割?
农村宅基地之上的闲置的合法房产可以执行,执行方式以拍卖为宜
基于宅基地使用权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裁判规则
最高院: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自其建造完成之日即完成物权设立
典型案例:村委会虽不是行政机关,但受理宅基地申请行为是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属于行政行为
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的法律后果
村民之间的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应视为宅基地一并出卖
【裁判观点】
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基于集体土地产生的用益物权,承载社会保障功能,专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若村民将户籍转为城镇并脱离原集体经济组织,其成员身份随即终止。此时,若其名下农村房屋因倒塌、拆除等原因灭失,基于“房地一体”原则,附着于房屋之上的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亦随之消灭。即便持有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也无法继续主张对该宅基地的使用权益。
【观点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84号

老家的房子倒了,城里户口的你还能要回宅基地吗?

一、裁判观点:城镇户口居民+房屋倒塌=宅基地使用权必然收回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84号案的核心裁判观点可概括为: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房屋因倒塌、拆除等原因灭失后,其基于该房屋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将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即使持有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也无法继续主张对该宅基地的使用权益。

这一观点的底层逻辑有三:其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成员专属性”——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本成员的保障性用地,承载着农民的基本居住保障功能,其使用权专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二,“房地一体”原则——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紧密绑定,房屋是宅基地使用权的“载体”,当房屋灭失,宅基地使用权失去依附,亦随之消灭;其三,成员身份的“动态性”——当村民将户籍转为城镇并脱离原集体经济组织,其成员身份终止,不再享有基于成员身份的宅基地使用权。

 

二、法律依据:从“成员权”到“房地一体”的规范体系

 

最高院的裁判是建立在现行法律规范的体系化适用之上:

 1、宅基地使用权的“成员专属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这一规定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的“户”属性和“成员专属性”——只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申请宅基地,且一户只能拥有一处。《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进一步界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这里的“宅基地使用权人”,本质上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房地一体”原则的法律支撑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这一“房地一体”原则同样适用于宅基地:房屋是宅基地使用权的“附着物”,房屋所有权的存在是宅基地使用权行使的前提。当房屋因倒塌、拆除等原因灭失,宅基地使用权失去了“依附”,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第五十二条:“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这一规定直接指向房屋灭失后的宅基地收回。

 3、成员身份丧失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修正)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当村民将户籍转为城镇,脱离原集体经济组织,其不再属于“村民”,不再享有村民会议规定的各项权利(包括宅基地使用权)。最高院在(2018)最高法行申4651号案中亦明确:“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为前提,当成员身份丧失,宅基地使用权亦应收回。”

 

 三、争议观点:“权证效力”与“权利本质”的碰撞

 

在实务中,关于“城镇户口居民房屋倒塌后宅基地使用权是否收回”的问题,存在两种对立观点:

争议观点 支持理由 最高院未采纳的考量因素
少数意见:房屋所有权可独立
1、土地证未注销仍具法律效力;
2. 继承人可基于房屋所有权主张使用权。
1. 身份属性优先:《土地管理法》第62条明确使用权与成员身份不可分割  ;
2. 物权法定原则:“房地一体”规则下房屋灭失导致权利载体消失  。
多数意见:成员身份+房屋存在二者缺其一,宅基地使用权则消失
1. 成员身份丧失导致权利基础消灭;
2. 房屋灭失后无实际居住需求。
1. 防止资源闲置:避免非集体成员长期占用宅基地 ;
2. 统一裁判尺度:避免通过继承规避身份限制。

 

由上表可知:

1、少数意见即“房屋所有权可独立说”的核心是土地使用权证是合法凭证,不应轻易收回,土地使用权证是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合法物权凭证,未经法定程序(如撤销权证),集体不得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即使房屋倒塌,权证的效力仍应维持,当事人可重新申请建房或转让宅基地。

2、多数意见认为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是成员身份和房屋存在,二者丧失则权利消灭。最高院及多数法院持此观点,认为宅基地使用权的本质是“成员权+房屋载体”,当成员身份丧失且房屋灭失,权证的效力自然丧失。正如最高院在本案中指出:“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基于集体土地产生的用益物权,承载社会保障功能,专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当成员身份终止且房屋灭失,其不再享有对该宅基地的使用权益,即使持有土地使用权证,也无法对抗集体的收回权。”

最高院未采纳少数意见之观点的原因:第一,宅基地使用权的“社会保障功能”是其核心属性,优于“权证的形式效力”。若允许城镇户口居民在房屋倒塌后继续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将违背宅基地“保障农民基本居住”的立法目的,导致集体土地资源的浪费。第二,若支持少数意见的观点,可能引发大量“空宅”问题——城镇户口居民虽不居住在农村,但仍占有宅基地,影响农村集体的土地规划和利用。

 

四、实务启示:城镇户口居民如何保护农村房屋权益?

 

针对最高院的裁判观点,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可给当事人提供以下建议:

1、 及时维护农村房屋,避免倒塌。

若城镇户口居民仍希望保留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应定期维护房屋,避免因倒塌、拆除等原因导致房屋灭失。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集体可收回宅基地。因此,及时修复房屋是保留宅基地使用权的关键。

 2、房屋倒塌后,主张“适当补偿”。

若房屋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倒塌,城镇户口居民可向集体主张“适当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即使房屋倒塌,若集体收回宅基地用于公共设施建设,当事人可要求补偿。

3、检查集体收回程序的合法性。

若集体提出收回宅基地,当事人应检查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召开了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是否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是否履行了公告、告知等程序。若程序违法,当事人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撤销收回决定。

4、通过继承保留房屋所有权。

若城镇户口居民的父母仍在农村居住,可通过继承保留房屋所有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农村房屋属于个人合法财产,可依法继承。继承房屋后,当事人可继续使用宅基地,但需注意:若房屋倒塌,宅基地使用权仍会被收回。

 

五、结语:宅基地的“根”在“成员身份”与“房屋存在”

 

最高法(2019)行申84号案的裁判,本质上是对宅基地“社会保障功能”的重申。城镇户口居民虽可能拥有农村房屋,但当“成员身份”丧失且“房屋载体”灭失,其对宅基地的使用权亦随之消失。这一裁判不仅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体现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保护——宅基地是农民的“根”,不应被城镇户口居民“闲置”或“浪费”。

对于城镇户口居民而言,若想保留农村房屋的权益,需及时维护房屋、了解集体的土地政策;对于律师而言,需准确把握“成员身份”“房地一体”等核心概念,为当事人提供合法、可行的维权方案。毕竟,老家的房子不仅是一座建筑,更是许多人对“根”的记忆——但记忆之外,更需遵守法律的边界。

上一篇:2025年渭南市“校园餐”规范管理培训班在陕西渭华干部学院成功举办
下一篇:渭南潼关:所谓“全民强制社保”,不可误读政策、误导公众

热门推荐

  • 渭南临渭官道镇:明晰权责护青苗 法典护航成长路——官道镇“开学第一课”生动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年龄密码
  • 渭南潼关太要镇:秦王寨社区妇联召开“巾帼心向党 建功新时代”妇女议事会
  • 渭南潼关太要镇: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 渭南潼关县民政局关于开展慈善文化“五进”活动的倡议书
  • 渭南临渭桥南镇:樊维斌在调研城区保供和公共安全工作时强调 全力以赴稳供应保安全护稳定 确保城市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
  • 渭南大荔:2025年陕西省成人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公告
  • 渭南合阳甘井镇甘井社区:“六式”议事协商 赋能乡村基层治理
  • 渭南合阳:省领导集中收看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大会直播
  • 渭南临渭:明晰权责护青苗 法典护航成长路——官道镇“开学第一课”生动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年龄密码
  • 渭南白水尧禾镇:观礼忆峥嵘,共筑强国魂——尧禾镇组织集中观看阅兵仪式

联系我们

13335348892

陕西新旅商食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手机:13335348892

电话:13335348892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

服务热线

13335348892

在线客服

微信公众号

logo
二维码
官方微信
小程序码
官方小程序

联系我们

13335348892

13335348892

客服二维码

咨询热线

新旅商食安 备案号:陕ICP备2025064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