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84号
老家的房子倒了,城里户口的你还能要回宅基地吗?
一、裁判观点:城镇户口居民+房屋倒塌=宅基地使用权必然收回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84号案的核心裁判观点可概括为: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房屋因倒塌、拆除等原因灭失后,其基于该房屋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将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即使持有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也无法继续主张对该宅基地的使用权益。
这一观点的底层逻辑有三:其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成员专属性”——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本成员的保障性用地,承载着农民的基本居住保障功能,其使用权专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二,“房地一体”原则——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紧密绑定,房屋是宅基地使用权的“载体”,当房屋灭失,宅基地使用权失去依附,亦随之消灭;其三,成员身份的“动态性”——当村民将户籍转为城镇并脱离原集体经济组织,其成员身份终止,不再享有基于成员身份的宅基地使用权。
二、法律依据:从“成员权”到“房地一体”的规范体系
最高院的裁判是建立在现行法律规范的体系化适用之上:
1、宅基地使用权的“成员专属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这一规定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的“户”属性和“成员专属性”——只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申请宅基地,且一户只能拥有一处。《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进一步界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这里的“宅基地使用权人”,本质上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房地一体”原则的法律支撑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这一“房地一体”原则同样适用于宅基地:房屋是宅基地使用权的“附着物”,房屋所有权的存在是宅基地使用权行使的前提。当房屋因倒塌、拆除等原因灭失,宅基地使用权失去了“依附”,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第五十二条:“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这一规定直接指向房屋灭失后的宅基地收回。
3、成员身份丧失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修正)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当村民将户籍转为城镇,脱离原集体经济组织,其不再属于“村民”,不再享有村民会议规定的各项权利(包括宅基地使用权)。最高院在(2018)最高法行申4651号案中亦明确:“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为前提,当成员身份丧失,宅基地使用权亦应收回。”
三、争议观点:“权证效力”与“权利本质”的碰撞
在实务中,关于“城镇户口居民房屋倒塌后宅基地使用权是否收回”的问题,存在两种对立观点:
争议观点 | 支持理由 | 最高院未采纳的考量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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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继承人可基于房屋所有权主张使用权。 |
2. 物权法定原则:“房地一体”规则下房屋灭失导致权利载体消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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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房屋灭失后无实际居住需求。 |
2. 统一裁判尺度:避免通过继承规避身份限制。 |
由上表可知:
1、少数意见即“房屋所有权可独立说”的核心是土地使用权证是合法凭证,不应轻易收回,土地使用权证是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合法物权凭证,未经法定程序(如撤销权证),集体不得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即使房屋倒塌,权证的效力仍应维持,当事人可重新申请建房或转让宅基地。
2、多数意见认为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是成员身份和房屋存在,二者丧失则权利消灭。最高院及多数法院持此观点,认为宅基地使用权的本质是“成员权+房屋载体”,当成员身份丧失且房屋灭失,权证的效力自然丧失。正如最高院在本案中指出:“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基于集体土地产生的用益物权,承载社会保障功能,专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当成员身份终止且房屋灭失,其不再享有对该宅基地的使用权益,即使持有土地使用权证,也无法对抗集体的收回权。”
最高院未采纳少数意见之观点的原因:第一,宅基地使用权的“社会保障功能”是其核心属性,优于“权证的形式效力”。若允许城镇户口居民在房屋倒塌后继续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将违背宅基地“保障农民基本居住”的立法目的,导致集体土地资源的浪费。第二,若支持少数意见的观点,可能引发大量“空宅”问题——城镇户口居民虽不居住在农村,但仍占有宅基地,影响农村集体的土地规划和利用。
四、实务启示:城镇户口居民如何保护农村房屋权益?
针对最高院的裁判观点,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可给当事人提供以下建议:
1、 及时维护农村房屋,避免倒塌。
若城镇户口居民仍希望保留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应定期维护房屋,避免因倒塌、拆除等原因导致房屋灭失。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集体可收回宅基地。因此,及时修复房屋是保留宅基地使用权的关键。
2、房屋倒塌后,主张“适当补偿”。
若房屋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倒塌,城镇户口居民可向集体主张“适当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即使房屋倒塌,若集体收回宅基地用于公共设施建设,当事人可要求补偿。
3、检查集体收回程序的合法性。
若集体提出收回宅基地,当事人应检查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召开了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是否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是否履行了公告、告知等程序。若程序违法,当事人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撤销收回决定。
4、通过继承保留房屋所有权。
若城镇户口居民的父母仍在农村居住,可通过继承保留房屋所有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农村房屋属于个人合法财产,可依法继承。继承房屋后,当事人可继续使用宅基地,但需注意:若房屋倒塌,宅基地使用权仍会被收回。
五、结语:宅基地的“根”在“成员身份”与“房屋存在”
最高法(2019)行申84号案的裁判,本质上是对宅基地“社会保障功能”的重申。城镇户口居民虽可能拥有农村房屋,但当“成员身份”丧失且“房屋载体”灭失,其对宅基地的使用权亦随之消失。这一裁判不仅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体现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保护——宅基地是农民的“根”,不应被城镇户口居民“闲置”或“浪费”。
对于城镇户口居民而言,若想保留农村房屋的权益,需及时维护房屋、了解集体的土地政策;对于律师而言,需准确把握“成员身份”“房地一体”等核心概念,为当事人提供合法、可行的维权方案。毕竟,老家的房子不仅是一座建筑,更是许多人对“根”的记忆——但记忆之外,更需遵守法律的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