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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潼关秦东镇:严厉打击畜禽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告知书

分类:各地民生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5-09-22 19:24 阅读:57

全镇广大群众: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相关法律责任告知如下:

一、严禁“私屠乱宰”行为,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我省对生猪以外的其他牲畜也实行定点屠宰。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牲畜屠宰活动。农村居民在当地自宰自食的牲畜除外。

二、未在定点屠宰场经过检疫和肉品检验的畜禽产品,可能存在人畜共患病,如布鲁氏菌病、炭疽、高致病性禽流感病和囊虫、旋毛虫、蛔虫等寄生虫病。消费者在购买到带病畜禽产品后通过接触传染或未经高温处理食用后,使人患病,严重的可致人死亡。消费者在购买畜禽产品时,一定要在正规的经营场所购买有检疫合格标志,肉品检验合格标志的畜禽产品,切勿购买来路不明的畜禽产品。

三、《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五、为私屠滥宰生猪提供场所的或提供生猪产品储存设施的,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可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七、生产、销售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认定为《刑法》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在此,提醒从事动物屠宰、经营、运输及动物产品经营、运输、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高法律意识,依法依规从业,勿碰法律红线!共同维护畜禽屠宰行业秩序,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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