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快节奏的时代,交通如同我们生活的血脉,它让城市充满活力,也让距离不再遥远。交通安全,与每个人息息相关,每个人都是安全交通的参与者。
今天中午,我观看的《今日说法》“闯祸少年”讲述了这样一起案例:2021年1月,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辆电动自行车在乡间道路上行驶时,撞上了年近七旬的杨奶奶。老人头部受伤严重,当场就不省人事,在医院经过五十多天的救治,最终还是不幸失去了生命。事故发生后,杨奶奶家人当时提出了40万元的赔偿要求。
经交警部门调查,事发时,杨奶奶正沿路边正常行走,小浩(14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到小勇家玩,后小勇驾驶小浩家电动自行车去外婆家,小浩则坐在后面。由于天色较晚,小勇没有注意到前方行人,于是就出现了开头一幕。
随后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及法院审理结果,当时驾车的小勇年仅15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十六周岁。法院认为,小勇违规驾驶电动自行车,又在驾驶过程中疏忽大意,引发车祸。小勇的驾驶行为与杨奶奶的受伤死亡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同时,当时坐在后座上的小浩一直在拿手机打游戏,还不时与驾车的小勇交谈,这都增加了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法院审理认为,小浩先是违规驾车,之后将车出借给小勇并违规搭乘,这些行为与后续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因此小浩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当事人将自己的机动车、非机动车交给他人暂时使用,需要尽到考察义务。小勇、小浩虽然都是未成年人,但两人当时都已满14周岁,对出行方式、出行时的交通工具完全能够作出合理选择,日常交通法律法规也应当知晓。
法院最后认定,小勇、小浩及其监护人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其中被告小勇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被告小浩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通过观看这起案例,我对小勇和小浩的行为深感惋惜,同时,我也深刻认识到文明出行不仅是一种积极的生活态度,更是对自己和他人健康权、生命权的最大尊重与敬畏,需要你我身体力行,时刻牢记并付诸行动。
近些年,中学生骑自行车或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例比比皆是,一些学生骑乘车辆上路随意性强、法规意识淡薄,且在骑行过程中存在相互追逐、嬉戏打闹、超载骑行、不戴头盔、闯红灯等交通违规行为,极易酿成交通事故,轻则会导致经济损失,重则危及生命。监护人应承担起对孩子的日常教育和监管责任,避免放任孩子发生意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不满12周岁骑自行车,不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是违法行为。乘坐电动自行车时,驾驶人和乘坐人都要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同学们,对规则的每一次尊重,都是对生命的郑重承诺;对危险的每一次远离,都是对青春的最好致敬。让我们一起敬畏法规,做文明交通的参与者;敬畏生命,做文明交通的守护者,共同营造安全畅通、文明有序的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