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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扎实做好我县2026-202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根据渭南市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做好2026-202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渭医保发〔2026〕71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缴费对象及标准
(一)参保缴费对象。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且未享有国家其他医疗保障的公民,应当参加居民医保。
(二)财政补助标准。2026年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724元。
(三)个人缴费标准。全省确定2027年居民医保个人参保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00元。
二、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
我县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为2026年10月至2026年12月25日(具体时间以通告发布时间为准)。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或缩短集中缴费时间,由省税务部门同医保等部门商定后向社会公告,全省统一执行。
(一)一般人员参保缴费与待遇享受时间
符合连续参保缴费条件的一般参保人员,在集中缴费期内缴纳居民医保费,缴费后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7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不符合连续参保缴费条件的一般参保人员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或一般人员在集中缴费期以外时间参保缴费,执行长效机制关于待遇等待期的相关规定。
(二)特殊人员参保缴费与待遇享受时间
1.参保资助人员
(1)享受分类资助的参保人员,资助参保资金由财政资金或医疗救助基金解决。具有多重困难身份的资助对象,资助标准就高执行,资助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资助资金由医疗救助基金支出。低保对象给予每人每年320元资助,资助资金由医疗救助基金支出。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给予每人每年320元资助,其中,省、市财政分别负担45元,县级财政负担230元。享受资助后个人缴费部分剩余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缴纳。
(2)享受分类资助的参保人员,由行业部门分别核实核准,认定时间以缴费当年12月31日前各相关部门认定结果为准。集中缴费期内,因动态退出或困难身份变动影响资助标准变化的已参保缴费人员,个人已缴纳的参保费用不退回,已享受的资助参保金额不调整。
(3)各相关部门应及时向同级医保经办部门提供参保资助人员身份信息和年度内动态调整身份人员信息。医保经办部门应及时更新参保人员信息,对核准身份且享受资助参保的人员进行精准标识,税务部门依此组织征收。自然年度内相关部门动态新增人员纳入下一年度参保资助范围。
(4)享受分类资助的参保人员,应在集中缴费期参保,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不享受分类资助政策,按规定缴费后,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已认定身份的医保待遇。
(5)对本县符合条件的农村独生子女(双女)父母及十八岁以下子女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的补助,按照《蒲城县农村独生子女(双女)父母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助办法>的通知》(蒲卫健发〔2023〕168号)文件执行。
2.符合条件的职工医保转为居民医保人员
参保人员已连续两年(含两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在职工和居民医保切换参保关系,其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不受缴费期限制参加居民医保,按规定完成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为参加居民医保缴费之日起至12月31日或再次变更日,中断期间待遇可追溯享受;职工医保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居民医保待遇执行长效机制关于待遇等待期的相关规定。
3.新生儿
(1)新生儿出生当年及次年参保均不设待遇等待期。新生儿出生90天内由监护人在新生儿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医保经办部门办理参保登记,缴纳出生当年居民医保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新生儿出生当年未在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居民医保费,当年内完成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为出生当年缴费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
(2)新生儿出生当年如果仅缴纳出生次年居民医保费,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新生儿出生次年参保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为缴费之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
(3)新生儿出生后死亡的,且监护人在其出生之日起90天内为其参保缴费的,出生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政策规定予以报销。
4.大学生
在校及新入学大学生以学籍为依据,参保缴费后,如符合连续参保要求,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待遇享受期为2026年9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如不符合连续参保要求,执行长效机制关于待遇等待期的相关规定。
5.绿色通道人员参保政策
(1)参保缴费后不设置待遇等待期的人员为绿色通道人员,具体包括:军人退出现役当年及其随军未就业配偶和子女、征兵退回对象、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儿童、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人员、失联人员、未在集中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低收入人口、相关部门下一年度新认定的低收入人口等。
(2)绿色通道人员在集中缴费期结束后可按全省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参保缴费,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待遇。其中,对军人退出现役当年及其随军未就业配偶和子女、征兵退回对象以及刑满释放人员等退出其他制度保障的人员,在退出其他制度保障3个月内参保缴费,自退出其他制度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超过3个月参保缴费,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医保、教育、民政、财政、农业农村、卫健、税务等部门和各镇(街道)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积极向各级党委、政府汇报,强化组织保障,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切实落实县级政府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共同推进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医保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统筹部署,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全员参与攻坚,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应保尽保”取得实效。要强化工作调度督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及时解决参保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严格落实全民参保工作中“七不得”的纪律要求,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切实减轻基层负担,提升参保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加强部门协作。医保、教育、民政、财政、农业农村、卫健、税务等部门要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县医保局负责做好新增参保人员医保登记工作,明确各类困难群体参保资助标准,根据税务部门反馈的参保人员缴费信息做好权益记录。同时巩固拓展农村居民参保成果,确保农村特困人员、农村低保对象、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基本医保参保率保持稳定。
县教体局负责中小学(幼儿)学生群体参保创造便利条件。通过宣传引导、畅通线上缴费等举措,确保学生群体参保缴费方便快捷。
县民政局负责核实核准并及时提供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等享受参保资助人员名单及动态信息,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核实核准并及时提供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人员名单及动态信息,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县卫健局负责落实农村独生子女(双女)父母及十八岁以下子女参保补助政策。
县税务局负责要全面履行居民医保费征收职责,加大征缴宣传和工作力度。持续优化居民医保费征收信息系统,做好征收政策维护,拓宽缴费渠道,优化缴费服务。
(三)完善工作措施。各相关单位要在前期攻坚行动的基础上,精准落实惠民政策,完善工作机制,做实“一人一档”,推进全民参保。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细化政策宣传动员,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在分层分类动员上力求实效。要充分发动三级医保经办、两定机构、合作单位等各类医保力量,全方位推进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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