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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食材项目,食材包括蔬菜、水果、鸡蛋、鲜猪肉,是否应该将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作为资格条件?

分类:食品安全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1970-01-21 12:25 阅读:32

问:政府采购食材项目,食材包括蔬菜、水果、鸡蛋、鲜猪肉,是否应该将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作为资格条件?

答:食品经营许可证属于行政许可范畴,涉及食品经营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应当作为资格条件。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蔬菜、水果、鸡蛋、鲜猪肉属于食用农产品,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仅销售食用农产品的,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一)销售食用农产品。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用农产品,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供人食用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不包括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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