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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领域对食品小作坊的检查清单

分类:食品安全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5-06-08 16:47 阅读:48

一、登记与备案要求

(一)证照资质  

1.必须取得《营业执照》和《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登记证有效期为3年,需在显著位置公示。

2.禁止超范围经营,登记信息需与实际经营地址一致,变更或注销需在10个工作日内申请。

(二)备案管理  

从事网络经营的食品小作坊需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义务,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需配合监管。

 

二、生产加工场所

(一)应当建在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主导风向的上风向位置,与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保证不受污染源污染;

(二)布局合理,生食区与熟食区、原辅料和成品的存放场所应分开,避免交叉污染;

(三)地面、墙面应采用硬质易清洁材料;

(四)应清洁、干净、通风,不应有积水、泥泞、废弃物等易造成食品污染的因素;

(五)与生活区、厕所等污染源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止污染食品。加工场所与售卖区域应隔开。

 

 

三、生产经营设施、设备

(一)应具备生产需要的供排水设施。满足供水安全、排水良好的要求;

(二)在生产加工区域入口处应有消毒设施,应配备带盖、非手动、防渗漏的垃圾和污物暂存设施;

(三)食品添加剂与清洗剂、消毒剂、杀虫剂等有单独的保存设施,并明确标识;应选用食品用清洁剂清洗食品加工设备和器具;

(四)主要加工场所应根据生产需要设置紫外灯等消毒杀菌设施;

(五)加工场所及库房应具备满足食品加工操作的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的设施或者设备;

(六)根据食品原料和产品保存需要配备必要的冷藏、冷冻设施;

(七)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设备和器具应采用无毒、无害、耐腐蚀、不易生锈、不易于微生物滋生和符合卫生要求的材料制造;

(八)生产中涉及生、熟料的工具应明显标识、分开使用;

(九)运输工具应保持干净,并及时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保持运输工具清洁卫生。

 

 

四、生产加工过程控制

(一)使用的原辅料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不得使用过期、失效、变质、受污染的原材料或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二)原辅料贮存时,根据贮存要求采取措施确保原辅料的安全,盛装容器保持清洁,遵照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原则对库存原辅料合理周转;

(三)原辅料在使用前经过检查,确保原料干净卫生,适合加工要求;

(四)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及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五)食品生产用水、与食品接触的冰或水蒸气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要求;

(六)采取有效措施使原辅料、半成品与成品有效分离,并确保与食品接触的设备、工具等表面清洁,防止交叉污染;

(七)按照确定的生产工艺程序进行食品生产加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食品热处理时间和温度;

(八)建立食品生产加工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生产加工中原辅料投放品种名称、数量、生产日期,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量、使用人等内容,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九)直接与食品接触的设备、器具和生产用管道,在使用前、加工后或中断操作后清洗干净,必要时进行消毒,防止污染食品;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符合国家标准。

 

 

五、生产加工人员

(一)取得健康体检证明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至少体检一次。凡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保持个人卫生整洁,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戴外露饰物,在加工场所内应当禁止吸烟和吐痰;

(三)食品加工操作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佩戴口罩或者面罩,头发应当置于帽内,进入生产区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四)负责人和主要生产人员学习和熟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接受食品安全相关培训,能够明确知晓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六、食品安全管理

(一)实施食品安全承诺制度,食品小作坊要对食品安全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当对食品安全负全责;明确承诺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物质生产加工食品,不生产假冒伪劣食品,并向社会公开食品安全承诺书;

(二)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可溯源凭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者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据票据;相关票据凭证和查验记录保留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留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三)进行生产前自查,检查生产加工场所、生产加工设备、原料、人员、包装、贮存与运输等各方面的情况符合相关规定;生产加工完毕后应当进行清场。

 

 

七、产品的包装、贮存、运输

(一)使用食品用包装材料和容器包装食品,包装材料保持清洁卫生,不得对食品造成污染;

(二)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三)生产经营简易包装食品的外包装上,鼓励标注产品名称、生产地址、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联系电话等必要信息,以便消费者能够正确食用;

(四)贮存食品的场所保持整洁卫生,温度和湿度符合贮存条件,确保贮存的食品不受污染;

(五)运输食品时,根据运输食品的相关标准和要求采取保护措施。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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