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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发布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 每所学校应当配备至少1名法治副校长

分类:文教卫生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1970-01-21 13:16 阅读:66

日前,省教育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等5部门联合发布《陕西省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根据《办法》,每所学校应当配备至少1名法治副校长。1人最多同时担任2所学校的法治副校长。

 

全省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下统称“学校”)法治副校长的聘任与管理,适用本《办法》。《办法》所称法治副校长,是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下统称“派出机关”)推荐或委派,经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聘任,在学校兼任副校长职务,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的人员。

 

省教育厅会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制定全省法治副校长政策文件,统筹推动全省法治副校长的聘任与管理。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派出机关负责本地区学校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工作,建立由教育、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共同参与的法治副校长工作机制,常态化、全环节协同做好本地区法治副校长工作。

 

法治副校长应利用宪法宣传周、民法典宣传月、春秋季开学、“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等重要时间节点,采取举办讲座、组织模拟法庭、开设法律诊所、提供咨询、组织实践教学等方式,每年落实不少于4课时的法治教育任务。

 

省教育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师生人数多、多校区或有需求的学校可以聘任2名以上、5名以下法治副校长,学校应当明确各自职责分工。法治副校长聘期一般为3年,期满后可以续聘;任职前应接受不少于8学时的培训;任职期间根据实际安排参加相应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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